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EN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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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教育文憑/毅進文憑課程學員申請人(「申請人」)如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居留權,或在課程開始前,申請人或其家庭已連續在香港居住滿三年,便可申請「ENLS」貸款以繳付學費。申請人須就貸款申請提供合資格的彌償人及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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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資處每學年會就每宗申請及每個貸款賬戶收取行政費,以收回處理申請和管理「ENLS」的全部成本。行政費會在遞交申請時及其後每年收取,直至「ENLS」的貸款連累計利息悉數清還爲止。行政費的金額會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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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LS」是以收回全部成本的基礎運作。貸款人須為所借取得貸款繳付利息。利息按「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當時的年利率計算,並會不時調整。利息由「ENLS」的貸款發放日開始計算,在學期間亦計算利息,直至全數償還貸款為止(請瀏覽「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現時的利率及行政費,以查詢「ENLS」的最新年利率及行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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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須在15年內(「還款期」)均分180期(以一個月為一期),或經學生資助處同意的較短還款期內以按月等額還款方式,全數償還「ENLS」貸款和累計利息。貸款人於:
- 畢業;或
- 完成課程後;或
- 自首次獲得「ENLS」貸款日起計算六年後,
以最早者為準,便有責任全數償還該筆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費(如有)和所有追討費用開支(如適用)。
如欲獲得申請資料,請瀏覽「ENLS」申請指引[ENLS 1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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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可在申請人獲發還其應用教育文憑 / 毅進文憑課程的學費(包括30%,50%或100%學費發還,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把申請人所獲發還的款項用作抵銷特區政府根據「ENLS」的條款及條件而發放給申請人的任何貸款及 / 或因應該貸款而要求申請人繳付/償還的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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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抵銷款項安排已由2019/20學年起實行。不論「ENLS」的貸款人與應用教育文憑 / 毅進文憑課程學費發還的申請人是否為同一人,抵銷款項的安排亦會適用。此抵銷款項安排不適用於2019/20學年之前就毅進文憑課程而獲批「ENLS」貸款的貸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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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獲取更多資料,請瀏覽「ENLS」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