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申請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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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居民並擁有:(i) 香港特區居留權(即在香港智能身份證出生日期下印有“A”)、或(ii) 香港特區入境權(即在香港智能身份證出生日期下印有“R”)、或(iii) 有權在香港特區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即在香港智能身份證出生日期下印有“U”)、或(iv)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從中國內地來港定居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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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所選修的基金課程開課時,必須年滿18歲。如欲就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期間開課的基金課程申請發還款項,申請人必須於成功修畢該基金課程後的一年內及年齡屆滿 71 歲前就該項課程遞交申請。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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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讀基金課程,並已支付全部學費;以及[附註 : 除獲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豁免外,所有提供基金課程的院校/培訓機構必須以按月等額形式收取基金課程的學費。有關已獲豁免的課程名單,請瀏覽本網頁內的「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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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未就同一項課程、學習單元或學分獲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資助計劃下獲得任何資助。
申請人在所選修的基金課程開課時,必須年滿18歲。如選修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間開課的課程,申請人須於年齡屆滿71歲之前遞交申請。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申請人必須從未就同一項課程、學習單元或學分獲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資助計劃下獲得任何資助,例如︰報讀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課程、在「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下獲提供助學金或貸款、在「為修讀香港自資學士學位課程學生提供的免入息審查資助計劃」或「指定專業/界別課程資助計劃」下獲得資助等。
由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管理的「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下發放的貸款如用作支付基金課程的學費,而申請人又符合其他所有申請準則,則仍符合資格獲發還有關費用。然而,持續進修基金下發還的款項會先用作償還申請人在「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下獲發放用以支付同一課程學費的貸款。如扣除「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還款後仍有餘額,有關款項將存入申請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申請人只能申請把實際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數額(即已支付的學費數額減去持續進修基金資助的數額)作稅項扣除。如有查詢,請與稅務局聯絡。
電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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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透過「職學戶互通」網上平台填寫及遞交電子表格及所需文件(即載有申請人為戶口持有人及列有帳戶號碼及銀行名稱/銀行編號的銀行存摺首頁、提款卡或月結單、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如適用)、指定基準試成績單(如適用)及繳付語文基準試考試費用的證明文件(如適用)。非使用「智方便+」的申請人須於成功遞交電子表格及所需文件後一個月內,列印電子表格及在丁部聲明書簽署,並將已簽署的表格列印正本遞交至本辦事處,才視為有效申請。使用「智方便+」作數碼簽署的申請人,則毋須另行遞交列印表格。
紙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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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本表格(SFO 313)可於職學處網頁下載,或向本辦事處索取。填妥的申請表格正本須連同所需文件副本,透過郵寄或親臨本辦事處遞交。申請人亦可將申請文件投入設於本辦事處門外或長沙灣政府合署11樓的投遞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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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就2022年8月1日或以後開課的基金課程申請發還款項,申請人必須在成功修畢該基金課程後的一年內*就該項課程遞交申請。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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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就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間開課的基金課程申請發還款項,申請人必須在成功修畢該基金課程後的一年內*及年齡屆滿71歲前就該項課程遞交申請。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成功修畢」課程是指申請人必須已出席不少於課程總上課時數的百分之七十或課程所規定的較高出席要求(以較高者為準),並在所有獲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批核的課程評核方法(包括任何已獲批核計算整體成績比重的考試及功課要求)中取得整體分數的百分之五十或課程所規定的較高評核要求的百分比率(以較高者為準)。
本辦事處會以電話短訊方式向申請人所提供的本地流動電話號碼發出確認收到申請通知。如申請人沒有提供本地流動電話號碼,或提供錯誤號碼,本辦事處將無法發出確認通知。申請人如在提交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天後仍未收到短訊確認,請與本辦事處聯絡,以便跟進。聯絡方式如下:
地址:新界荃灣青山公路388號中染大廈25樓07-11室
熱線電話 : 3142 2277(由「1823」代為接聽)
電郵地址:cef_sfo@wfsfaa.gov.hk
一般而言,如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文件齊備,以及相關院校/培訓機構能夠核實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本辦事處會在收到申請表格當日起計6星期(適用於已開立帳戶的申請人)或8星期(適用於首次開立帳戶的申請人)內以電話短訊方式通知申請結果。如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齊全或不正確,本辦事處會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或提供補充資料,在此情況下,審批申請的時間將因而延長。
此外,如院校/培訓機構需要較長時間核實申請表格上的資料、發還的款項需用作償還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審批申請的時間亦會較長。
申請人如在上述時限兩星期後仍未收到書面回覆,請致電3142 2277與職員聯絡(由「1823」代為接聽)。
發還的款項會直接存入申請人指定接收款項的儲蓄/往來帳戶。申請人用作接收款項的帳戶所使用的姓名必須與香港智能身份證上的姓名完全相同。信用卡帳戶、定期存款帳戶、外幣帳戶及貸款帳戶等概不適用於此項轉帳安排。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成功修畢於2022年8月1日或之後開課的基金課程,可不限次數申領合共最多25,000港元的資助。首10,000港元資助的學員共付比率(即學員本身需負擔的費用的百分比)為課程費用的20%,而餘下的15,000港元資助的學員共付比率則為課程費用的40%。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成功修畢於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間開課的基金課程,可不限次數申領合共最多20,000港元的資助。首10,000港元資助的學員共付比率(即學員本身需負擔的費用的百分比)為課程費用的20%,而次10,000港元資助的學員共付比率則為課程費用的40%。
2022年8月1日前曾申請持續進修基金資助的人士,不論其帳戶是否已結束,亦可就2022年8月1日或之後開課的基金課程申領新增的5,000港元資助,以及原有的20,000港元資助中尚未申領的結餘(如有)。每名合資格申請人就修讀所有基金課程的總資助上限為 25,000 港元。
本網頁設立了「資助計算機」,方便申請人預計可獲的資助金額及須自行承擔的課程費用。
報讀已登記成為基金課程的持續教育和培訓課程,才符合申請發還課程款項的資格。本辦事處每月定期更新基金課程名單,申請人可以使用本網頁內的「課程搜尋器」,或下載「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以查閱最新的基金課程資料。
申請人應參考本網頁內的課程規格,以核對院校/培訓機構所提供的基金課程資料。有關院校/培訓機構的網址及查詢電話,可查閱本網頁內的「培訓機構名單」。
如欲查閱院校/培訓機構及基金課程的編號,可向本辦事處或各註冊院校/培訓機構查閱,以及瀏覽基金網頁。 此外,亦可致電熱線 3142 2277(由「1823」代為接聽)以傳真方式索取有關的課程資料。
如院校/培訓機構希望其開辦的課程能列入基金課程名單內,他們須就有關課程向勞工及福利局提出申請及獲得批准。
因此,某一課程不在基金課程名單之列,可能是由於該院校/培訓機構並未有向勞工及福利局提出申請、或申請正在進行中或申請未被接納。申請人可向該院校/培訓機構查詢或留意基金網頁公布的最新課程資料。
如申請人沒有報讀該單元所屬之主體課程(即課程名稱中指明的主體課程),或未能成功修畢該單元課程,便不能獲得基金發還款項。如欲查閱有關資料,請瀏覽本網頁「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或致電熱線 3142 2277(由「1823」代為接聽)查詢。
修讀語文能力課程的申請人,另需在指定的語文基準試(如適用)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程度,才符合申請發還款項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於開課後參加語文基準試。如申請人報讀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間開課的課程,必須於開課後及於年齡屆滿71歲之前參加語文基準試。申請人必須於成功修畢課程後一年內(註:根據成功修畢課程日期及指定的語文基準試的考試日期,以後者計一年內)遞交申請。申請人可以同一項語文基準試成績申請發還多於一項語文能力課程,惟該語文基準試的考試日期必須在所申請發還款項的各項語文能力課程開課日期之後。有關語文能力課程指定的語文基準試和程度,可瀏覽本網頁內「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
申請人可申請發還語文基準試考試費用,但必須隨相關的語文能力課程的學費一同申請,並只限申請發還考試費用款項一次。遞交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於「申請表格」 [SFO 313] 填妥語文能力課程及相關語文基準試的資料,並夾附已達到指定或更高程度的語文基準試成績單及繳付語文基準試考試費的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不可獨立申請發還語文基準試的考試費。
院校/培訓機構在設計課程時,會因應課程的內容和程度而配對持續進修基金認可的語文基準試(詳見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 - 語文能力範疇中「基準試」及「備註」兩欄)。申請人可向院校/培訓機構查詢其報讀課程所要求考取的語文基準試及考試詳情。
基準試的一般資料(如基準試的種類),可在基金網頁內的「語文基準測試/考試」找到。申請人可向有關院校/培訓機構查詢詳情。
遞交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於「申請表格」(SFO 313)填妥語文能力課程及相關語文基準試的資料(如適用),並提交下列文件:
(i) 載有申請人為戶口持有人及列有帳戶號碼及銀行名稱/銀行編號的銀行存摺首頁、提款卡或月結單;
(ii) 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如適用);
(iii) 指定基準試成績單;及
(iv) 繳付基準試考試費的證明文件。
如申請人已就同一個基準試的考試費用獲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資助計劃下獲得任何資助,或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考試費收據副本,則該基準試的考試費用便不能獲得持續進修基金資助。
申請人不可獨立申請基準試考試費用。如要申請發還基準試考試費用,申請人需同時遞交相關的語文能力課程發還款項的申請。
持續進修基金規定申請人必須於開課後參加基準試。此舉目的是為了確保申請人的語文能力在修畢一個基金語文課程後能夠達到一定的水平。因此,申請人不可用開課前已取得的基準試成績來申請發還款項。
由於基準試是定期舉行,申請人須自行向考試機構或代理查詢有關基準試的考試日期及詳情,並自行訂下學習計劃。
不可以。申請人只可就取得指定或更高程度的基準試考試費用申請發還款項。
基金申請人可以同一個基準試申請發還多於一個語文能力課程的學費,惟有關基準試的考試日期必須在所申請發還款項的各項語文能力課程開課日期之後。其餘的申請發還款項條件維持不變。
持續進修基金的規定於優化措施實施前後的比較表列如下:
| 適用於2019年4月1日前開課的基金課程 | 適⽤於2019年4⽉1⽇至2022年7月31日期間開課的基⾦課程 | 適⽤於2022年8⽉1⽇或以後開課的基⾦課程 |
|---|---|---|
| a) 資助上限 | ||
| - 每名申請人10,000元 | - 每名申請人20,000元 | - 每名申請人25,000元 |
| b) 學員的共付比率 | ||
| - 課程費用的20% |
- 課程費用的20%(適用於首10,000元);以及
- 課程費用的40%(適用於次10,000元) |
- 課程費用的20%(適⽤於⾸10,000元);以及
- 課程費用的40%(適用於其餘的15,000元) |
| c) 現時已結束的基金帳戶 | ||
| - 個別帳戶結束當日起失效 |
- 將獲重新啟動
- 可申請未動用的結餘,學員的共付比率為20% - 將獲增加10,000元資助,學員的共付比率為40% |
- 將獲增加5,000元資助,學員的共付比率為40% |
| d) 年齡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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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歲至65歲之間
[年滿66歲前] |
- 18歲至70歲之間
[年滿71歲前] |
- 18歲或以上 [不設上限] |
| e) 基金課程範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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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金八個指定範疇之內;
- 資歷名冊下登記的《能力標準說明》為本(「能力為本」)課程 |
- 所有在資歷名冊下登記的合資格課程,包括「能力為本」課程、《通用(基礎)能力說明》為本(「通用能力為本」)課程;以及分屬14個學習及培訓範疇的非「能力為本」/ 「通用能力為本」課程
[不包括獲大學資助委員會資助的課程和僱員再培訓局提供的課程。] |
- 所有在資歷名冊下登記的合資格課程,包括「能力為本」課程、《通用(基礎)能力說明》為本(「通用能力為本」)課程;以及分屬14個學習及培訓範疇的非「能力為本」/ 「通用能力為本」課程
[不包括獲大學資助委員會資助的課程和僱員再培訓局提供的課程。] |
| f) 申領有效年期、次數上限及其他行政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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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帳戶的有效期
- 自開立基金帳戶起四年內 |
- 不設有效年期 | - 不設有效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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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遞交申領申請的次數上限
- 申領四次 |
- 不設次數限制 | - 不設次數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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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申請人須在第一項報讀的基金課程開課前遞交開戶申請 |
- 申請人可於成功修畢第一項基金課程後,一併遞交開戶申請及第一次申領發還費用的申請 - 申請人必須在成功修畢一項基金課程後的一年內及年滿71歲前就該課程遞交申領資助的申請 |
- 申請人可於成功修畢第一項基金課程後,一併遞交開戶申請及第一次申領發還費用的申請 - 申請人必須在成功修畢一項基金課程後的一年內就該課程遞交申領資助的申請 |
| g) 基金課程的質素保證及保障申請人的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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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課程在資歷名冊下登記
- 2008年5月前未有登記要求 - 自2008年5月起,所有新的基金課程必須已在資歷名冊下登記 |
- 所有新的基金課程必須已在資歷名冊下登記
- 2008年5月前登記的基金課程須在為期四年的過渡期內取得資歷名冊登記 |
- 所有新的基金課程必須已在資歷名冊下登記
- 2008年5月前登記的基金課程須在為期四年的過渡期內取得資歷名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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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課程登記的有效期
- 若課程已在資歷名冊下登記,其基金登記有效期,會於其在資歷名冊下的登記有效期終止日當天屆滿 - 其他基金課程不設登記有效期 |
- 所有基金課程將設有為期四年的登記有效期,或直至其在資歷名冊下登記的有效期屆滿為止(以較短時期者為準)
- 課程續期程序將實施更嚴格的文件審核制度 |
- 所有基金課程將設有為期四年的登記有效期,或直至其在資歷名冊下登記的有效期屆滿為止(以較短時期者為準)
- 課程續期程序將實施更嚴格的文件審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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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違反基金條款及條件的行為
- 就違反條款及條件發警告信 - 就嚴重違規情況,取消有關課程的登記,或將個案轉交執法機關展開正式調查 |
- 在現行規管措施以外,制訂「表現監察名單」,記錄屢次或嚴重違反基金條款及條件的培訓機構,並在基金網頁公布 | - 在現⾏規管措施以外,制訂「表現監察名單」,記錄屢次或嚴重違反基⾦條款及條件的培訓機構,並在基⾦網⾴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