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申請學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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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童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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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未婚的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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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權或不附帶任何逗留條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並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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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符合個別資助計劃所列類別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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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持旅遊簽證、雙程通行證、學生簽證、父或母持學生簽證或旅遊簽證來港的學生均不符合資格。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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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是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或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下認可的監護人。若申請人並非學生的父母,他/她必須在申請表詳細解釋申請並非由學生父母提交的原因,並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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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全日制幼兒中心服務的兒童(即0至2歲及2至3歲組別兒童),其家庭除須通過入息審查外,亦須在同一段評核期內通過「社會需要」審查,才可獲得學費資助。詳情請參閱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社會需要」審查表格 (SFO 235)(只適用於0至3歲幼兒中心/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組別全日班學費減免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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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家庭若有子女就讀幼稚園或幼兒中心,應直接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請其子女與就學有關的津貼,包括學費及幼稚園就學開支,而毋須向學生資助處(學資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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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領取綜援的家庭,若子女並沒有申領綜援,申請人可向學資處遞交申請。如有需要,學資處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由社署發出的「申請獲准通知書」之附頁或「調整援助金額通知書」之附頁副本,以證明申請學生並非綜援受助人。只領取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的家庭仍可向學資處遞交「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