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學生資助處每學年會就每宗申請及每個貸款帳戶收取行政費,以收回處理申請和管理「NLSFT」的全部成本。行政費會在遞交申請時及其後每年收取,直至「NLSFT」的貸款連累計利息悉數清還為止。詳情請參閱「利息及行政費」。
有關繳交行政費的方法,請參閱「繳交行政費須知」。
申請人須經由「學資處電子通—我的申請」網上平台填寫及遞交「NLSFT」的申請,並在遞交申請日期起計七個曆日內遞交已簽妥的「聲明書」(如選擇以書面方式簽署)及所需證明文件(如有)到學生資助處。詳情請參閱「申請程序」。
請在遞交申請日期起計七個曆日內,透過以下其中一種方式遞交已簽妥的「聲明書」(如選擇以書面方式簽署)及所需證明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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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網上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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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至學生資助處(學資處),地址如下: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
長沙灣政府合署12樓1204室
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
學生資助處
(經辦人︰「NLSFT」處理申請組);或備註:為確保郵件能妥善送達學資處,並免卻不必要的派遞延誤或失誤,請切記於投寄郵件前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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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遞至設於長沙灣政府合署11樓(辦公時間內)或地下大堂(辦公時間外)的學資處投遞箱。學資處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時45分,公眾假期除外。辦公時間以外請由長沙灣政府合署側門經保安崗位入口進入地下大堂。
注意:部分院校或會按個別情況安排額外收集「聲明書」及證明文件的方法,申請人應留意所屬院校就有關安排的公布。
所有已遞交的證明文件恕不退回。申請人請自行備存一份副本或電腦備份以作查閱。
彌償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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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香港居民,並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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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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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從事有實質報酬的職業及經濟狀況良好。非從事有實質報酬職業的人士(例如退休人士、家庭主婦等)、沒有固定收入及/或收入證明的人士(例如散工等)和學生,均不獲接納為彌償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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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供所需的證明文件。
詳情請參閱貸款文件中夾附的「提供貸款通知書」(NLSFT 12C)第18-21段。
見證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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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香港居民,並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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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8歲。
請注意,申請人本人不得為自己的「承諾書」(NLSFT 15C)及相關的「彌償契據」(NLSFT 16C)擔任見證人,彌償人亦不得為自己的「彌償契據」(NLSFT 16C)及相關的「承諾書」(NLSFT 15C)擔任見證人。
詳情請參閱貸款文件中夾附的「提供貸款通知書」(NLSFT 12C)第22-2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