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学生资助处每学年会就每宗申请及每个贷款帐户收取行政费,以收回处理申请和管理「NLSFT」的全部成本。行政费会在递交申请时及其后每年收取,直至「NLSFT」的贷款连累计利息悉数清还为止。详情请参阅「利息及行政费」。
有关缴交行政费的方法,请参阅「缴交行政费须知」。
申请人须经由「学资处电子通—我的申请」网上平台填写及递交「NLSFT」的申请,并在递交申请日期起计七个历日内递交已签妥的「声明书」(如选择以书面方式签署)及所需证明文件(如有)到学生资助处。详情请参阅「申请程序」。
请在递交申请日期起计七个历日内,透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递交已签妥的「声明书」(如选择以书面方式签署)及所需证明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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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网上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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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至学生资助处(学资处),地址如下:
九龙长沙湾道303号
长沙湾政府合署12楼1204室
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
学生资助处
(经办人︰「NLSFT」处理申请组);或备注:为确保邮件能妥善送达学资处,并免却不必要的派递延误或失误,请切记于投寄邮件前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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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至设于长沙湾政府合署11楼(办公时间内)或地下大堂(办公时间外)的学资处投递箱。学资处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下午5时45分,公众假期除外。办公时间以外请由长沙湾政府合署侧门经保安岗位入口进入地下大堂。
注意:部分院校或会按个别情况安排额外收集「声明书」及证明文件的方法,申请人应留意所属院校就有关安排的公布。
所有已递交的证明文件恕不退回。申请人请自行备存一份副本或电脑备份以作查阅。
弥偿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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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香港居民,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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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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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从事有实质报酬的职业及经济状况良好。非从事有实质报酬职业的人士(例如退休人士、家庭主妇等)、没有固定收入及/或收入证明的人士(例如散工等)和学生,均不获接纳为弥偿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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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
详情请参阅贷款文件中夹附的「提供贷款通知书」(NLSFT 12C)第18-21段。
见证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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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香港居民,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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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岁。
请注意,申请人本人不得为自己的「承诺书」(NLSFT 15C)及相关的「弥偿契据」(NLSFT 16C)担任见证人,弥偿人亦不得为自己的「弥偿契据」(NLSFT 16C)及相关的「承诺书」(NLSFT 15C)担任见证人。
详情请参阅贷款文件中夹附的「提供贷款通知书」(NLSFT 12C)第22-2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