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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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ENLS)旨在提供贷款予在香港修读指定的专上∕持续进修及专业教育课程的合资格学生,协助他们缴付学费。

申请前须知

申请人的责任
  • 考虑贷款需要和还款能力

    • 申请贷款前,学生应审慎考虑贷款需要和还款能力。

    • 逾期还款可招致严重后果,因此,应依时还款,履行责任。

    • 若有还款困难,贷款人应尽早向学生资助处(学资处)求助。

  • 提供详实资料

    • 申请人必须详实填妥申请文件。如误报或漏报资料,其申请资格可能会被取消及/或被要求全数归还已发给的贷款金额,更可能被检控。 #

      • 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任何人以欺骗手段获得财物或金钱利益,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十年。
      •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如法律规定或授权任何人经宣誓后为任何目的作出陈述,而该人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况下,经依法宣誓后故意作出一项为该目的具关键性的陈述,且知道该项陈述是属虚假的或不相信该项陈述是属真实的,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七年及罚款。
    • 如申请人的状况/个人资料/修学情况、或弥偿人的状况有所变动,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 就申请人状况的变动作出通知

    •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申请人有责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

      • 申请人提出破产呈请或有人提出与申请人有关的破产呈请或被法院颁布破产令;
      • 申请人已经或正在申请「个人自愿安排」;
      • 针对申请人或其任何资产的法律程序或就其任何或全部资产委任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讬人或其他同类人员的法律程序正在进行(或等候进行或可能提出);或
      • 申请人有意离开香港逾三个月或移居外地。学资处收到通知后,除非已就贷款的还款安排与申请人达成协议,或信纳申请人有能力继续按原来还款安排偿还贷款,否则学资处可要求申请人立即全数偿还尚欠的「ENLS」贷款余额、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费(如有)和任何追讨费用开支。
  • 就申请人修学情况的变动作出通知

    • 如申请人有下述情况,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以便学资处跟进,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向院校发放「ENLS」贷款: #

      • 申请人已决定退学/终止学业/暂时停学/休学;
      • 申请人转校/更改修读课程;
      • 申请人不论任何原因而未能完成有关课程/科目;
      • 申请人的院校不论任何原因而未能提供有关课程给他们;或
      • 申请人不论任何原因而不再是该院校或该课程的合资格学生。
    • 贷款发放后,如申请人的就学情况有任何变更(例如更改预计毕业日期、退学、完成获取贷款的课程后继续学业等),申请人必须立即递交已填妥的「更改就学情况通知书」「SFO302_C 以通知学资处。表格可于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职学处)网页下载。申请人及时通知学资处就学情况的变更尤为重要,因这或会影响他们开始偿还贷款的日期及将衍生的利息。

  • 就申请人个人资料变动作出通知

    • 在申请人的贷款悉数清还前,如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住宅电话号码、流动电话号码、电邮地址或其他联络电话号码有任何更改,而该些更改会影响他们的贷款申请/发放/偿还,申请人须立即以书面方式(使用「更改申请人个人资料通知书」[ENLS 124])通知学资处,表格可于职学处网页下载。

  • 就弥偿人状况的变动作出通知

      • 弥偿人在就申请人获批的贷款签立「弥偿契据」后,其财政、法律、居住状况或联络资料如有改变,申请人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 如出现下述情况,申请人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

        • 弥偿人无法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
        • 弥偿人身故;
        • 申请人知悉弥偿人提出破产呈请或有人提出与弥偿人有关的破产呈请或弥偿人被法院颁布破产令;
        • 弥偿人申请「个人自愿安排」;
        • 申请人知悉有人已就弥偿人任何或全部资产被委任为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讬人或其他同类人员;
        • 弥偿人牵涉于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法律程序之中;
        • 有人针对弥偿人或其任何资产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任何申索;或
        • 弥偿人有意或已离开香港逾三个月或移居外地。

        如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申请人应立即或在收到学资处的首次还款通知书后,促致一名身处香港并获特区政府接纳的人担任替代弥偿人,签立以特区政府为受益人的「弥偿契据」,否则学资处有权要求申请人立即全数偿还尚欠的贷款余额、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费(如有)和任何追讨费用开支。

弥偿人的责任
  • 根据弥偿人所签立的「弥偿契据」,弥偿人承诺就贷款人的整笔贷款、所有利息及贷款人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和开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负上法律责任。如贷款人未能偿还到期应缴的款项,弥偿人会以主要债务人身份,应特区政府的要求,立即偿还应缴的款项。在全数清还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和开支前,弥偿人不得终止「弥偿契据」。

  • 如弥偿人的财务/法务状况有所变更,或有意或已经离开香港超过三个月或移居外地,弥偿人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

    • 弥偿人在签立「弥偿契据」后,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弥偿人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 弥偿人提出破产呈请或有人提出与弥偿人有关的破产呈请或弥偿人被法院颁布破产令;
      • 弥偿人在《破产条例》下申请「个人自愿安排」;
      • 有人已就弥偿人任何或全部资产被委任为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讬人或其他同类人员;
      • 弥偿人牵涉于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法律程序之中;
      • 有人针对弥偿人或其任何资产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任何申索;或
      • 弥偿人有意或已经离开香港超过三个月或移居外地。

      在收到弥偿人的通知后,学资处会审视弥偿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有需要时亦会要求弥偿人提供补充及/或身份证明文件),以考虑弥偿人是否确实无法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若学资处确立弥偿人无法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学资处会要求贷款人促致一名身处香港并获特区政府接纳的人担任替代弥偿人,签立以特区政府为受益人的「弥偿契据」。在贷款人成功促致另一名获特区政府接纳的人士担任替代弥偿人前,原有的弥偿人仍须继续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

  • 如弥偿人的地址/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络资料(包括住宅/流动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有任何更改,弥偿人亦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弥偿人须填妥「更改弥偿人个人资料通知书」(ENLS/IDM/INFO/C)并交回学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