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贷款
(请注意,申请人须待申请获批及收到「NLSFT申请结果通知书」或「TSFS申请结果通知书」后,才递交相关的贷款文件。于有关通知书的发出日期前递交的贷款文件概不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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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NLSFT申请结果通知书」或「TSFS申请结果通知书」后 ,申请人必须于有关通知书上所列的限期或之前,透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把全套填妥的贷款文件连同其他所需证明文件递交至学生资助处(学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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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至学资处,地址如下:
九龙长沙湾道303号
长沙湾政府合署11楼
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
学生资助处
(经办人︰柜台服务组);或备注:为确保邮件能妥善送达学资处,并免却不必要的派递延误或失误,请切记于投寄邮件前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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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至设于长沙湾政府合署11楼(办公时间内)或地下大堂(办公时间外)的学资处投递箱。学资处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下午5时45分,公众假期除外。办公时间以外请由长沙湾政府合署侧门经保安岗位入口进入地下大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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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或电邮递交的贷款文件概不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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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递交贷款文件前,请细阅贷款文件中夹附的提供「提供贷款通知书」(NLSFT 12C)及「递交贷款文件的注意事项清单」(NLSFT 14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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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选择接受全部或部分「NLSFT」贷款。申请人须在「承诺书」(NLSFT 15C)、「弥偿契据」(NLSFT 16C)和「学生、弥偿人及见证人资料表格(表格A)」[NLSFT 116 (Form A)]填写整个学年拟接受的「NLSFT」总贷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