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获发还费用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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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课程的学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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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适用)修读语文能力课程的申请人必须在成功修毕基金课程后及就该课程所指定的语文基准试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的程度后,才可就有关的课程费用和语文基准试考试费用一同申请发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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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费用,如逾期罚款及更改课程的费用等,均不会获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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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如报读并成功修毕于2022年8月1日或以后开课的基金课程,可以不限次数提交发还款项申请,每次申请可包括一项或多于一项基金课程。申请人必须于成功修毕该基金课程后一年内(按每项课程独立计算)递交申请。而每名合资格申请人就修读所有基金课程的总资助上限为25,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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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申请发还费用时,必须从未就同一项课程、学习单元或学分获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资助计划下获得任何资助,例如︰报读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课程、在「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下获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职学处)提供助学金或贷款、根据「为修读香港自资学士学位课程学生提供免入息审查资助计划」或「指定专业 / 界别课程资助计划」获得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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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职学处管理的「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下发放的贷款如用作支付基金课程的学费,而申请人又符合其他所有申请准则,则仍符合资格获发还有关费用。然而,持续进修基金发还的款项会先用作偿还申请人向「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借贷用以支付同一课程学费的贷款。扣除「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的还款后,如仍有余额,有关的款项将存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户。